暗夜梦琦 发表于 2020-7-13 08:28

发瘟!玉林一男子撞倒人后,逃逸了!

遭遇事故本就烦心,如果肇事车逃逸更让人窝心,即便报案最终处理结果也不一定满意。因此,远离事故很重要。


7月7日早上6时50分许,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值班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县城区南州南路饮马江二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车连车带人被一辆小车撞倒在地上,肇事小车已逃逸。”
接警后,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伤者已被巡逻执勤的城区一中队交警送往医院救治。


民警立即一边向大队领导汇报情况,一边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维护交通秩序、追查肇事逃逸车辆等。
通过1个小时的追查,民警锁定肇事逃逸车辆牌号为桂KCJ0**和肇事司机李某博。迫于法律压力,8时多,李某博来到交管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当日早上驾车撞人逃逸的事实。


据查,2020年7月7日,李某博驾驶桂KCJ0**号小型轿车沿博白县城南州南路由南往北行驶,于当日6时46分许,行驶到博白县城南州南路饮马江二路路口时,其所驾驶的车辆碰撞到同方向在道路前面左转弯行驶的玉林W3Q**号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博驾车逃离现场。


目前,肇事司机李某博已被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此,玉林交警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日常的通行中一定要遵规守法驾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发生事故逃逸,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逃逸的话如何处罚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发瘟!玉林一男子撞倒人后,逃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