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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心] 为了孩子,母亲让出女儿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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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玉林
一直外出打工,并未实际承担两个女儿抚养义务的母亲终于回来了,于是两个离婚的家庭风波又起——母亲因担心女儿与之疏远,要求女儿回到身边生活;而一直与女儿生活在一起的父亲,与前妻争起了孩子的监护权。孩子倒底该跟谁一起生活?

父亲要求变更女儿监护权

近日,一名男子手持起诉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来到北流法院立案庭,要求变更两个女儿的监护关系。

这位手持起诉状的男子姓曾。据其陈述:其与前妻苏某2007年6月22日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婚生女儿由苏某抚养,曾某每月每个孩子各支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双方各承担一半。而事实上,他们离婚后,两个女儿一直跟随曾某及爷爷奶奶生活,苏某离婚后不久就一直外出打工,并未实际承担监护义务。

现在,苏某已经回到北流租房居住,苏某担心两个女儿将来会因自己未尽监护义务而与其疏远,遂要求曾某履行离婚协议,让女儿回到她身边居住,由她抚养。但曾某认为,女儿跟随自己生活了好几年,不但感情与自己及家人十分深厚,而且生活习惯也非常相投,况且苏某刚回到北流工作,虽然有一定收入,但居住场所不稳定,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显然会对女儿的生活、学习产生重大影响,对女儿成长极其不利。反观自己虽然在玉林工作,但经常回北流,而且有稳定的收入,北流也有属于自己的住房,而且自己的父母有时间照顾女儿,使女儿始终处在快乐、健康的生活氛围中,一家人其乐融融。因此,曾某向法院请求变更监护关系。

在全面了解案情后,法官也觉得两个小孩继续跟随曾某生活,显然对其成长更加有利。因此,调解的工作重点是在被告苏某的身上。

法官耐心释法,母亲让出女儿监护权

法官于是通知苏某到法院,询问她的想法,并认真给苏某分析了两个女儿跟随她生活的利弊和跟随原告曾某生活的利弊。苏某表示,她也明白这种利弊,但是她始终担心自己未实际抚养女儿会导致其与自己疏远,甚至不尽孝道。

针对苏某的这一想法,立案庭法官苦口婆心对其宣传法律知识: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的离异而改变。离婚后,父或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同样,在父母的晚年,子女也不应当因为父母离异就不尽赡养义务。

听了调解法官的法律知识讲解后,苏某终于明白了自己认识的片面性,若自己继续苦争女儿的监护权的话,只会导致两败俱伤的结局,更可怕的是会让女儿健康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也许那样女儿和自己的关系会更糟糕。

随后,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苏某与曾某自愿达成协议:将女儿的监护权变更为由曾某行使监护权,苏某每月支付每个女儿的抚养费2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在不干涉曾某家庭生活的前提下,苏某享受探视女儿的权利。

至此,一起因争夺女儿的监护权而引起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同时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赖美新)
发表于 2010-11-8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无力又何必强求{:1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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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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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玉林
母亲会很辛苦的,父亲有能力就让做父亲的带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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