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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心] 婚姻期间存过错 离婚财产应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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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南宁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该均等分割,双方享有均等的处分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存在过错的,有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少分。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南江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析产纠纷案件,原告林某因沾染上赌博恶习,不照顾家庭和孩子,其行为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林某予以少分。

林某与梁某曾是夫妻,共同育有3个子女。婚姻存续期间,2004年底,林某染上六合 彩赌博的恶习,家人屡劝不止后反变得冷漠无情,不再关心妻子梁某及孩子。2005年10月,林某负债离家出走,梁某无奈到法院起诉离婚。2007年2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林某一直没有回家,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梁某抚养,林某未承担3个子女的抚养、学习、生活等费用。2010年5月,原告林某与被告梁某办理离婚手续,当时双方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年,林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坐落于玉林市城西开发区的房屋一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沾染上赌博恶习,不仅不关心照顾家庭和孩子,还负债累累,此后长期离家出走,不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林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存在过错。在离婚后婚生子女由被告梁某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梁某一人承担。结合原、被告对家庭贡献的大小,照顾子女权益以及林某有过错考虑,梁某对家庭贡献较大,夫妻共同财产可适当对被告梁某予以多分,对林某予以少分。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坐落于玉林市城西开发区的房屋权属,其中的一、二、三、四层为被告梁某所有,五、六层为原告林某所有,其他部分如楼梯等公共部分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原告林某不服上诉到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经济制裁制度,这个制度使有过错的一方在经济上受到制裁。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他人也起到警示和预防的作用,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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