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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一男子为小三买房付首付,妻子怒告求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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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7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深圳
丈夫背着妻子找“小三”,不仅和“小三”共同居住,还为她支付了一套商品房的首付款,共计16万余元。妻子得知实情后,以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三”返还160815元。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丈夫赠与行为无效,“小三”需全额返还上述钱款。
花心丈夫为“小三”购房
360截图20170427161057656.jpg
(资料图片)

小芳和丈夫陈某结婚多年,婚后两人感情一般。2011年9月,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颜某,两人一见如故,相识没几天就在一起共同居住,直至2014年11月。

小芳通过调查发现,2012年5月,丈夫陈某分两次刷卡,支付了玉林市某商品房的购房定金15000元和首付款145815元,共计160815元,而目前该房屋登记在颜某名下。

悲愤之余,小芳认为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自己同意,为别人购房支付160815元,此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遂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丈夫陈某将160815元赠与颜某的行为无效,颜某需返还所获得的160815元赠与款。

法院判“小三”返还购房
360截图20170427161110484.jpg
(资料图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被告陈某在与颜某同居期间,为颜某购房支付了160815元,该购房款属于原告与陈某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款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和处分。

但是,陈某在未取得妻子的同意,擅自将160815元购房款无偿赠与颜某,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颜某取得该购房款160815元,没有合法依据,应予返还。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陈某将160815元购房款赠与颜某的行为无效;颜某返还购房款160815元给原告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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