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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年轻女子与男友未婚先育,生下一女儿。女儿未满周岁,双方却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最终导致分手。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女子遂将男友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审结该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邓某(1994年出生),邓某诉称,其与男友王某(1993年出生)于2015年认识,不久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5月,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儿王某某,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在2016年12月的一次争吵过程中,王某用凳子殴打邓某,导致对方身体多处受伤,邓某也因此带着女儿王某某离开了王某。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邓某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女儿随其生活,由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王某辩称,邓某来自单亲家庭,会虐待孩子,再者邓某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王某愿意自行抚养孩子,不需邓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邓某和王某共同生育的女儿王某某属未满周岁的幼儿,尚处于哺乳期,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并且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王某某随邓某生活为妥,王某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综合当地的经济发展及实际生活水平,应由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给邓某;王某提出邓某有不宜抚养孩子情形的辩解,由于王某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案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邓某与王某共同生育的女儿王某某随邓某生活,由王某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给邓某,至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王某对女儿王某某依法享有探望的权利。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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