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上午
博白县人民法院沙河人民法庭 五名干警在冯良志法官的带领下 来到菱角镇柱石村民委员会开庭审理原告许某新诉被告许某富等三人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考虑到本案原、被告是邻里关系,并且侵权损害地发生在被告家门口,双方当事人家均在村委附近,安排在菱角镇柱石村民委员会既方便双方当事人,也有利于向村民普及人身损害的相关法律知识,能够对村民起到良好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15日晚上(大年三十),原告在家中一楼看放烟花,被告许某富等三人在家门口燃放烟花,烟花射到原告家中,原告被炸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到石埇卫生院、张黄医院、北海市人民医院、广西南宁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断,原告左耳鼓膜前上方穿孔,左耳听力丧失、全聋,需要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原告诉请: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位被告许某富等三人连带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人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86492.62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名被告辩称: 一、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原告受伤是自我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 三、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及金额不合法、不合理; 四、被告舍近求远去北京就医的费用应当自行承担。 Q
本案争议焦点: 一、原告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二、三被告是否需要承担侵权损失?
庭审过程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冯良志独任审理,书记员王丽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诉讼,二十余名村民参与旁听。
在庭审前,冯良志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车票、住宿发票等票据进行梳理,并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调解无法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冯良志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并对事情发生的经过、村委调解笔录、治疗的时间和费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由于由于双方歧义较大,当庭无法进行调解,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法官提醒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烟花炮竹伤人事故,希望大家购买正规合格的烟花炮竹,依法文明安全燃放。
一、燃放时要注意人身安全。燃放前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及燃放注意事项;不将头伸向烟花爆竹的正上方点火或察看点燃后熄灭的烟花爆竹;禁止用燃放的烟花爆竹寻衅滋事、嬉耍或伤害他人。
二、燃放地点要安全。选择比较空旷的地方燃放,并与燃放的烟花爆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燃放时应注意周边人、车等的安全,不可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燃放的烟花、悬挂燃放鞭炮,以防伤人,避免鞭炮残余火蹿入、掉落到可燃物上。
三、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居民请及时清理阳台、楼道可燃杂物。室内无人时,请关闭好窗户,收拾好阳台和窗外晾晒衣被。
四、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扫场地,发现余火应进行泼水灭火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