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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2日18时11分,党某持C1E类驾驶证驾驶桂K****R号小型轿车沿民乐工业大道由民乐镇往高速引道方向行驶,凌某胜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56mg/100ml)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桂K****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埌往高速引道方向行驶,双方行驶至高速引道民乐工业大道红绿灯路口时,党某按照信号灯指示左转往北流城区方向行驶,凌某胜违反交通信号灯直行,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凌某胜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凌某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凌某胜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56mg/100mL)驾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交通信号灯直行通过路口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全部原因。
责任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凌某胜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党某无事故责任。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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