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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广西玉林,妻子对丈夫说要去参加同学聚会,丈夫悄悄跟在妻子后面,发现妻子骑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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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8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辽宁营口
广西玉林,妻子对丈夫说要去参加同学聚会,丈夫悄悄跟在妻子后面,发现妻子骑车来到一家酒店门口,10分钟后,一名陌生男子赶来,接上妻子后,两人有说有笑的离开。

38岁的阿黄和妻子小竺结婚多年,夫妻恩爱,家庭幸福。可就在半年前,小竺经常外出,对阿黄的态度也越来越敷衍,两人经常吵闹。

一天深夜两点,一名叫老梁的男子突然加阿黄为好友,并问阿黄:“你了解你妻子吗?你知道我和你老婆是什么关系吗?”

本就怀疑妻子出轨的阿黄看到这条信息,怒不可遏,他追问妻子和老梁是什么关系,可小竺一言不发,用沉默来应付阿黄。

这天晚上,小竺突然对阿黄说自己要出去参加同学聚会,阿黄觉得妻子撒谎,于是待小竺走后,他便悄悄跟在小竺身后。

他远远的看到小竺骑 车来到一家酒店门口,他感觉妻子是要和别人来酒店开 房的,可小竺停好车后,却一直没有走进酒店,而是在门外等。

大约10分钟后,一名男子急匆匆赶来,小竺笑靥如花的迎了上去,男子对小竺说了几句话,小竺便笑意盈盈的上了对方的电动车。

阿黄看到妻子顺手搂住了男子的腰,两人有说有笑的骑 车离开,怒火中烧的阿黄再也忍不住了,他骑车追赶两人,并让男子停车,把小竺放下来。

可男子并没有停车的意思,还故意挑衅一般,加快了速度。已经被气昏了头的阿黄一把拉住男子的衣服,把对方逼 停了下来。

没等对方反应过来,阿黄对着男子的头猛 击了过去,不知道捶了几拳,男子突然倒在地上一动不动,小竺在旁边又急又怕,急忙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

阿黄看到妻子护着男子,又朝着男子的腹部打了一拳,小竺急忙拉住了阿黄。

气喘吁吁的阿黄这才发现了不对劲,他蹲下身和小竺扶起了地上的男子,他和小竺轮流给对方做人工呼吸,可男子一点反应都没有。

随后,120赶到现场,发现男子已经去世了。经鉴定,男子系头部受外力作用,导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 干挫 伤而死亡。

案发后,小竺承认,男子是自己的老 相 好老梁,两人在这几个月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曾在多个宾馆开过房,都是用老梁的身份证开的房。

44岁的老梁,上有90岁的父母,下有一对双胞胎儿子和一个女儿,在外人看来,老梁家庭和睦,生活幸福。

老梁去世后,其父母悲痛不已,老梁的妻子认为自己丈夫被人当街打 死,要求依法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并提出死亡 赔偿金566480元、丧葬费30120元、抚养费113681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等在内的合计764281元的赔偿。

随后,阿黄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老梁的父母和妻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法庭上,阿黄一方辩称:

1.本案系婚姻家庭事务纠纷,应酌情从轻、减轻处罚。黄某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案发后,黄某对老梁有提供及时救助,并在警方到达之前,并未离开现场,认罪态度好,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其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事后,黄某家属也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0000元。

(案例来源于新闻报道/裁判文书,以案普法。)

1.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黄某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性质呢?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黄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分子对伤亡结果抱有一种希望或者放任无所谓的态度,存在直接或间接故意,对于他人受伤或者有可能重伤致死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

在本案中,“黄某挥右拳猛击梁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后,又朝其腹部打了一拳”,黄某打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攻击性和主观故意,黄某为了发泄愤怒情绪,实施了对梁某重拳攻击行为,而且对于梁某可能受伤或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造成了受害人梁某重伤致死的结果。

2.黄某会被如何量刑?

依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老梁和小竺婚内出轨,违背伦 理道德,对他人及自己家庭不负责任,且梁某存在挑衅行为,因此,被害人的行为对引发本案的发生有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 徒刑15年,赔偿老梁家属37228元。

无论男女,既然已经结婚,就要洁身自好,对婚姻忠诚。发现另一半出轨,保留好证 据,不能和好便起诉离婚,过错方在财产和抚养权上不占优势。千万不要冲动行事,否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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