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24号)
《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已由玉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8日
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2024年10月29日玉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三条 每年11月1日至7日为“玉林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周”,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活动,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亲商的社会氛围。每年11月1日为“玉林企业家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优秀企业家进行荣誉激励,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用地、用林要素保障力度,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地,实现获得土地即可开工。在开发区、产业园区内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评估和普查,共享评估成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产业发展制定相关规划和引导政策,培育产业集群,完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产业集群统筹协调和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