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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北流人的经营性自建房!

2025-5-15 08:33 来自 qtmtgfwl 发布 @ 网友播报

5月9日,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发布关于公开征求 《玉林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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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截图。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情况,我单位拟定了《玉林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诚挚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市民向我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以信函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9日18时00分至2025年5月22日18时00分。
通讯地址:玉林市玉东新区九岭路669号  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
邮政编码:537000   联系人:温文涛联系电话:0775-2664119电子邮箱:ylzdfhk@163.com附件1:玉林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2:玉林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玉林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治理责任主体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各级政府、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施综合治理。
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将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范畴,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履行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支持。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实施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平安建设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属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无授权或委托的应当将相关违法行为抄告有关职能部门。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对经营性自建房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定该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七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园区范围内的经营性自建房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八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租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者房屋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作为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或者公有住房使用。第九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消防服务、消防知识传播、消防援助等消防公益活动。对在经营性自建房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或者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十一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住建、自然资源、消防、应急建立便民联合检查评估机制,负责对作为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开展联合检查评估;对居民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需由房屋所有人向经营业态的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的,由主管部门召集住建、自然资源、消防、应急部门共同开展评估,经评估不符合法定安全条件的,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经营性自建房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等行业企业所属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严查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违章动火作业、违规生产储存经营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经营性自建房设施调查平台,推进信息共享;负责按照现行相关政策和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对符合消防审查、验收、备案要求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充装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自建房内使用燃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手续审批工作,督促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并对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建设的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提供自建房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功能、权属等信息,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和排查整治,统筹将消防安全纳入乡村规划范畴,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color=rgba(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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