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分户外运动爱好者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进入广西天堂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也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
案例警示:私自进入自然保护区,驴友“任性”换来法律惩罚
案例1:蒙某未经批准进入广西天堂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被处罚2024年9月16日,蒙某未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进入广西天堂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户外徒步爬山活动,其行为被执法巡护人员发现。经查明,蒙某在未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进入广西天堂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关于“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最终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处500元罚款。
案例2:韩某等2人未经批准进入广西天堂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被处罚[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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