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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心] 当离婚硝烟散尽时凸显七大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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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玉林
在办理离婚案件时,法官总结出离婚的理由一般有6个方面:即两人草率结婚,没有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有第三者插足,这主要存在于当事人为六、七十年代人的案件中;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沟通,使得夫妻感情难以维系,这样的状况大量存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赌博、盗窃等恶习,屡教不改,另一方因无法容忍,双方无法协商离婚,而选择提起诉讼;存在家庭暴力,精神虐待;夫妻生活不和谐。同时,也暴露了不少婚姻问题:

七大问题:不少80后把婚姻当“过家家”

现在,不少80后已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是,他们的婚姻在短短几年凸显了不容乐观的状况。2008年,涉及80后当事人的离婚案有95件,2009年则上升到137件。在开展调解工作时,法官不难发现,80后不似60、70年代的人,容易调解和好,他们往往都较固执,为省事、省力、省时间,大多在调解时宁愿给付对方一定的经济困难补助费也要协议分手。

多数人遇到家庭暴力等情况不懂寻求帮助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存在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的案件,法官都会询问当事人是否寻求过有关部门的帮助,回答大都是“没有”。他们认为这是家务事,没必要让别人知道,也羞于被人知道,严重点的,就是请亲戚、朋友进行劝说。有的曾经想过要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但不知具体求哪个部门进行调解。

“被离婚者”往往提出不切实际的赔偿请求

法官办案过程中发现,不少“被离婚”的一方往往对提起诉讼的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请求,特别是男方提出离婚的,女方往往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是男方先提出离婚,离婚可以,但一定要赔偿女方一定的诸如“青春损失费”或精神损害赔偿费,否则就不同意离婚,要一直拖下去,耗掉对方的青春。

大多数人对婚外恋不懂采证、举证

不少离婚案件当事人没有清楚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他们认为事实就是事实,她凭着良心讲,法官就应该相信她,如果法官不支持她,他们就认为法官偏袒有“第三者”的人,默视“包二奶”这样行为的存在,他们就把矛头指向了办案法官,指责法官办案不公。有的当事人虽知道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但不知如何收集这样的证据,使得在婚姻诉讼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忽略小孩抚养问题

不少的离婚案中,当事人通过法官调解离婚,小孩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在调解书上也承诺按月、按季度、按年给付对方抚养费供小孩生活、读书,但是,有些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转身就消失无影无踪,或是给付几个月后就不再给付,使得抚育小孩的一方处于两难的状况,对小孩也造成不好的影响。

涉外离婚案件增多 大陆女性维权难

近年来,特别是这两三年,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很多内地女性经不起中介人的游说便草草与国外男子结婚,婚后发现没有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而离婚。有一部分女方则以缔结婚姻的目的,想通过与外籍人士结婚取得去外地打工的合法资格。而事实上,男方帮助办理的签证,期限一般6个月,根本无法取得在当地停留的合法许可。当女方知晓这一点后,为了解除夫妻关系,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农村大龄男子与“外来女” 结婚 结果“人财两空”

罗某某已属大龄青年,家又在偏远的山区,年届40未婚娶,后在“媒人”的撮合下,交了“媒人钱”,给了外地女青年符某某2万元,便与其登记结婚,后符某某不知去向,待其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官按照符某某身份证载明的地址查找,该地并无此人,导致法院送达难,当事人再婚难。这种婚姻纠纷在农村存在不少。

法官建议:婚姻存续期间受到伤害,要懂得求助

婚姻是神圣的,应该在双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决定携手一生时,方走进结婚的礼堂。婚后,夫妻双方要相互照顾、信任、宽容,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不要轻易提出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要理性对待,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除了选择亲戚朋友、单位领导居中调解外,还要懂得向相关部门(如:村委会、居委会、镇妇女联合会、镇政府、派出所等)寻求帮助,借助外力解决问题,不要委屈自己,更不要伤害自己。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提出离婚一方如没有过错,是不存在一定要给付对方一定经济补偿的义务。当然,双方通过协商,由生活较宽裕的一方给付对方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那是法律所允许的。

在维权时懂得合法收集离婚案中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离婚官司中,涉及家庭暴力、第三者的,有些当事人往往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证据而导致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当事人最基本的要提供以下5样证据材料:即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最主要的就是结婚证;要提供证明管辖法院的证据。原告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婚姻缔结地提起诉讼;提供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证据。

此外,最重要的是要提交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就是双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发现对方与第三者同居的,你可以报警,保留就医的病历,也可以把对方与第三者来往的短信保留好,或通过合法手段拍摄一些对方与第三者较亲密的照片或录象等。

处理小孩的抚养问题要有利于孩子成长

夫妻离婚,最主要的是解决好小孩的问题。离婚当事人可在法官主持下协商解决,但是协商必须有利于小孩的生长,保障小孩以后的生活。双方如果协商不下,判决离婚的,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0至30的比例给付。

法律支持:《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况,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能够对以上几个具体方面的行为提供出证据的话,是利于离婚诉讼的。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这四种情形。
发表于 2011-1-25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南宁
既然会离婚又何必要结婚?既然结婚又何必提离婚?没有一辈子的激情就无需讲求一辈子的相守。浪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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