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落实好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水田160-400元/平方米;旱地80-200元/平方米)。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水田400-800元/平方米, 旱地200-400元/平方米;占用一般耕地:水田200-400元/平方米,旱地100-200元/平方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在永久基本农田中栽种的林(苗)木、果树、花卉、药材等存量,于2025年12月底前自行改正、治理,恢复农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立案查处,且按法律规定上限顶格处罚;对拒不履行已生效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将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75- 6393014(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775-6333876(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775-6337148(市自然资源局)。 特此通告。 北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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