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会有什么后果?北流一制衣厂老板蓝老板拖欠工人工资共计4万余元,2024年12月,蓝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8年,蓝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制衣厂,雇佣周某、黄某等8名工人到该制衣厂工作。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蓝某拖欠周某、黄某等8名工人劳动报酬4万余元,但工人们联系不上蓝某,经了解得知,蓝某已离开北流市不知去向。2022年1月开始,黄某等8名工人陆续向北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北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向蓝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蓝某接到指令书后七日内支付黄某等8名工人工资。 2023年12月11日,公安民警在南宁市某地将蓝某抓获归案。
该案由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北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检察官说法:我国法律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任何有能力支付却拒绝支付、逃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都将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为商之道,诚信是金。”恶意欠薪不但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劳动者及家人的生存生活,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还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在司法服务护航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同时,坚决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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