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北公(交)告字[2025]第1号 以下75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的驾驶人被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经手机短信及邮寄告知要求30日内接受处理,仍未前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现将刘英明等75人对应违法行为、案发时间和当事人身份证号公告如下(公告期为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12日内向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联系人:李警官、梁警官,联系电话:0775—6358549地址:广西北流市城西二路0071号)。 以上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75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接受违法处理名单 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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