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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黄某逸因其建筑工程缺乏资金向李海某、李云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月利息为1500元。黄某逸借得李海某、李云某的50000元后书写了一张借款协议给李海某、李云某收执。黄某逸又因其建筑工程缺乏资金于2015年1月19日向李海某借款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黄某逸借得李海某的5000元借款后书写了一张借条给李海某收执。上述两次借款黄某逸均冒用其亲哥黄某初的身份,两笔借款的期限届满后,黄某逸未依约还款,李海某、李云某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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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达成协议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被告黄某初欠原告李海某、李云某借款55000元及利息11000元,共计66000元,被告黄某初应在2016年8月25日前还20000元,2016年9月25日前还20000元,余下的本息26000元限在2016年10月底前全部还清; 二、若被告黄某初不按照该协议第一条还款,则以所欠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588元由被告黄某初承担。
据此,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出来后黄某逸依然没有还款,李海某、李云某向北流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北流市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黄某逸冒用亲哥黄某初的身份分两次向李海某、李云某借款共计55000元。法院审理原告李海某、李云某与被告黄某初民间借贷纠纷案时,黄某逸竟然又以黄某初的身份出席法庭并在法庭上签字,与李海某、李云某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初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审判人员不认真审查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在庭审中及主持调解时没有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认定了黄某初向李海某、李云某借款的错误事实,导致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错误,不仅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而且影响了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北流市检察院对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对该案予以再审。 法院再审后于2019年9月改判该案。判决:一、撤销民事调解书;二、被告黄某逸偿还借款53500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审原告李海某、李云某。
检察官温馨小贴士 身份证是我国主要的身份证明的文件,每位公民要切实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即使是亲朋好友,借用也要谨慎考虑,更需防止他人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用,身份证遗失了要及时挂失补办,以免被他人用于非法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