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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光台] 发瘟!玉林有人带枪偷狗,被发现后还威胁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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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9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茂名
本想偷只狗小赚一笔
没想锒铛入狱!
这剧本走向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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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许某、凌某伙同他人半夜趁主人熟睡偷狗,没想到被狗的主人黄某发现,在其拦截的过程中反抗抓捕。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被告人许某、凌某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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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某、凌某伙同他人携带一支自制手枪以及铁水管、铁线等工具,驾乘一辆小轿车去到被害人黄某家门口处,将黄某饲养的一条土狗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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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经妻子提醒,发觉有人偷狗,当即驾驶一辆皮卡车追赶,并打电话通知他人帮忙拦截。许某、凌某等人被黄某的皮卡车拦停后,许某便持一把枪、凌某持一根铁水管对黄某进行恐吓、威胁,要求黄某倒车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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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黄某因害怕对方持有枪支,被迫倒车让路。许某、凌某等人驾车逃跑,逃至下一个路段,遭到黄某的儿子在该路段中间设置的障碍物拦截,其三人驾车冲开障碍物后逃离。之后,许某、凌某等人将上述土狗卖掉,两人各分得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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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经审查,被告人许某、凌某在共同实施盗窃行为遭被害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其两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转化型抢劫,依法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中许某属于持枪抢劫。

许某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凌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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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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