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养狗数量增加,狗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清湖法庭苏斌庭长审理了一起因狗咬人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原告何某琴、被告何某标是兄弟关系,2022年4月23日上午11时,何某琴从家里出发前往农田干活,路过被告家门口时,一条大狗窜出来咬伤了何某琴的左脚。当天何某琴去清湖卫生院打了狂犬疫苗,费用2358元,何某琴找到何某标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时,何某标当场拒绝。“是你进到我家里面打我的狗才被咬的,我一分钱也不会赔!”何某标对何某琴说道。随后何某标还报警称何某琴故意敲诈他的钱财。事后经过清湖派出所、清湖镇旺山村委会多次调解,何某琴依然不肯支付治疗费用。2022年6月2日,何某琴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何某标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依据查明的事实,何某琴路过何某标家门口时无故被咬,不存在进门打狗的行为,何某标作为狗的饲养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何某标支付医疗费2358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共3158元给何某琴。【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肩负起对动物的控制、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如可对犬类或带有攻击性的动物进行安全评估,栓在固定的装置上以限制其活动范围,并设置警示标志;对散养的动物及时安置安全嘴套;给动物定期注射狂犬疫苗等。作为受害人一方,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做挑逗或者激怒动物的行为。若发现动物周围有警示标志要及时远离,从源头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侵权事件,注意固定或收集证据,主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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