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缔结,本应基于真诚与信任 若恋爱时便藏着掖着、有所隐瞒 婚后的猜忌与隔阂 难免会让两人走向“分道扬镳”的尽头 那么 离婚后男方家庭能否要回 女方靠隐瞒手段得来的彩礼吗? 来看看,广西桂林荔浦市人民法院审结的 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01 案情回顾
1991年出生的谢哲与1977年出生的林婷,经第三人覃齐介绍于2023年12月7日相识。相识期间,林婷向谢哲隐瞒了真实年龄,谎称出生于1987年,比身份证登记年龄小10岁,谢哲信以为真并与之确立恋爱关系。
2023年12月12日,二人登记结婚后,谢哲母亲李敏分别向覃齐支付了10万元女方彩礼与4.8万元婚介服务费。此后,林婷随谢哲回家共同生活不足1个月,便返回娘家。
共同生活期间,谢哲、李敏怀疑林婷真实年龄,并要求其检查生育能力,但林婷未及时配合。
2024年7月初,林婷返回谢哲家中后按要求前往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其真实年龄与身份证一致,已不具备生育能力。此事导致矛盾日渐加深,同月林婷再次离开后,双方再未共同生活,此后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
2024年9月,谢哲、李敏以林婷隐瞒年龄、无生育能力,且覃齐协助隐瞒并收取彩礼为由,将二人诉至荔浦市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返还彩礼14.8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02 法院裁判
经审理查明,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 男方母亲能否作为共同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李敏系谢哲母亲且实际给付彩礼,故具备共同原告资格。
2 女方收取彩礼金额及返还问题
李敏主张向覃齐支付14.8万元(含彩礼及婚介服务费),但母子二人均表示不清楚婚介服务费具体约定数额;林婷、覃齐均确认林婷收到彩礼10万元。综上,法院认定女方实际收取彩礼为1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鉴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不足1个月且无子女,林婷隐瞒年龄存在重大过错,结合彩礼使用及嫁妆情况,法院认定林婷应返还彩礼8万元。
3 第三人是否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李敏将彩礼和婚介服务费支付给本案第三人覃齐,但证据无法证明覃齐留存部分是彩礼还是服务费;且覃齐非婚约另一方接收彩礼的父母。若覃齐在婚介服务中存在重大过错或侵占彩礼,原告可另案主张。故对要求覃齐共同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对返还14.8万元彩礼的诉请部分支持,依法判决林婷向谢哲、李敏返还8万元彩礼。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俗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度的彩礼既承载传统色彩,又具有礼仪象征意义,能增进双方家庭情谊。但从现实来看,彩礼呈现明显的天价化、攀比化倾向,不少家庭为筹措彩礼背负贷款与债务,更有甚者“借婚姻之名”索取天价彩礼,甚至出现“以骗婚为目的”的诈骗行为。天价彩礼不仅引发诸多负面影响,更可能诱发犯罪。
在此提醒,婚姻的核心是情感的联结而非物质的交易。过度追求彩礼的经济价值、在婚姻中掺杂虚假与隐瞒,既背离传统礼仪的初衷,也易为婚姻埋下破裂的隐患,唯有坚守爱情本质、秉持真诚相待,才能让婚姻关系健康长久。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婚姻的前提是坦诚,关于这个案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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